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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学校国际化进程,根据教育部《关于学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外函〔2020〕12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收来华留学生报批工作程序的通知》(赣教外字〔2020〕7号)等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申请来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公民。外国留学生招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采用“申请-考核”的方式,全面考查,科学选拔。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汉语言进修生、合作院校交换生等。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学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国际教育中心(国际交流学院)在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牵头负责学校外国留学生招生、录取的总体工作,具体职责是:编制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宣传材料等;接受报名咨询;审核并招收非学历教育类的外国留学生;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以及各学院对学历教育类的外国留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考评,共同协商确定录取名单后,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办理来华留学相关手续。

第七条  教务处在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协同国际教育中心(国际交流学院)做好本科层次外国留学生的招收和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院在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协同国际教育中心(国际交流学院)做好研究生层次外国留学生的招收和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依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和专业,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的指导下,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申请入学外国留学生的材料评审和考核工作。

第十条  关于外国留学生从其他学校转入,依据教育部《来华留学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的规定,按照不低于本校外国留学生入学标准,且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为原则,与转出学校紧密衔接,全面了解转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完成外国留学生的转学材料审核、面试考核、学籍转入、档案交接及出入境事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入学的外国留学生应满足:

1.年满18周岁,品德良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南昌大学校纪校规;

2.学业成绩优良,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关于《外国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的规定;

3.满足申请学院专业或项目所规定的语言和学术要求;

4.持有效本国护照。

第十二条  申请入学的外国留学生通过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申请,提交以下所需申请材料的扫描件:

1.上一阶段的学历证明(应届毕业生可提供预毕业证明代替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但获得证书后应向学校提供原件查验,并提交复印件留底);

2.上一阶段的成绩单;

3.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单(如有);

4.护照及与护照内照片尺寸相同的照片;

5.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单;

6.六个月内有效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六个月内有效的资金证明;

8.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者需提供副教授或相应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推荐信两封、学习计划或研究方案,博士学位申请者还须提供导师接收函。

9.转学生需提供原学校的转学同意函及在校表现函;

上述材料均须提供经公证的英文或中文翻译件。

10.申请入学的外国留学生均需通过由国际教育中心(国际交流学院)协同相关部门组织的审核与考试,申请攻读研究生层次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还需通过由培养单位组织的面试。

第十三条  被录取的外国留学生将收到《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南昌大学录取通知书》。学生应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外大使(领)事馆申请办理X1或X2来华学习签证,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报到、注册、缴费。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需向国际教育中心(国际交流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学籍。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作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承办院校,学校按照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培养任务。

第十五条  作为国际中文教师奖学金的承办院校,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的要求,优先招收国际中文教师奖学金生,承担国际中文教师奖学金生的培养任务。

第十六条  学校充分利用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招收对华友好、成绩优秀、品德优良的外国留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申报各类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项目,招收更多优秀的外国留学生入学。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建立健全奖学金评审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十九条 学历教育类外国留学生的培养,按照《南昌大学外国来华留学本科生培养实施细则》和《南昌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实施细则》的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中心(国际交流学院)协同管理。各学院是学历教育类外国留学生的主体培养单位。学校各相关单位须将学历教育类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培养工作纳入部门的整体规划和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外国留学生的培养,承担外国留学生专业课与公共课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学历教育类的外国留学生按照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的要求,需在开始专业学习前达到规定的HSK水平要求,未达到HSK水平者需参加汉语培训课程。开始专业学习后的学历教育类外国留学生按照各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

第二十二条  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类外国留学生按照《南昌大学外国来华留学本科生培养实施细则》的要求,修读相关课程。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层次学历教育类外国留学生按照《南昌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实施细则》的要求,修读相关课程。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同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须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历教育类外国留学生毕业要求:

1.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类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按照《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2.研究生层次学历教育类外国留学生的学位授予按照《南昌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实施细则》执行。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要求原则上与中国研究生相同,按照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经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可用汉语(须有英文摘要)或英文(须有中文摘要)撰写。

3.学历教育类外国留学生毕业需达到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规定的HSK汉语水平要求。

4.达到毕业要求的学历教育类外国留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国际教育中心(国际交流学院)负责非学历教育类外国留学生的培养工作。达到培养要求的非学历教育类外国留学生,由国际教育中心(国际交流学院)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际教育中心(国际交流学院)牵头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相关培养单位积极配合并协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按照《南昌大学留学生手册》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南昌大学国际教育中心(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