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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2号令》)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外国来华留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趋同管理、严格要求、热情帮助、适当照顾”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持有外国护照,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一、培养目标    

来华留学研究生生在学科专业上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与所在学校和专业的中国学生一致,符合相应教育层次、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或相关规范。    

熟悉中国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本知识,了解中国政治制度和外交政策,理解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    

硕士层次来华留学生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好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多个国家的实际环境中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知识、技能和方法,并具备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能力。    

博士层次来华留学生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宽阔的国际视野,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创新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理论、技能和方法,在国际事务中具有竞争优势。    

二、基本原则    

(一)本实施办法依据《42号令》15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二)鼓励各培养单位设立全英文授课项目培养外国留学生,全英文授课项目培养方案由培养单位另行制定。    

(三)培养计划应按照我校相应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并同时依据如下“相关课程修读要求”规定执行。    

(四)各培养单位应建立适应来华留学生学习特点的有效教学辅导体系,采取各种措施激励教职工开展来华留学生的教学辅导,及时发现和干预来华留学生的学业困难情况。    

三、相关课程修读要求    

(一)外国留学生必须修读《中国概况》(3学分,48学时)。硕士层次外国留学生,必须修读《汉语综合(上)》(2学分,32学时)、《汉语综合(下)》(2学分,32学时)课程。博士层次外国留学生,必须修读《汉语综合》(3学分,48学时)课程。    

(二)政治理论课程作为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免修。    

四、实践环节    

外国留学生的实践环节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五、毕业语言能力要求    

按照《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文件要求,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相应外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六、论文答辩及毕业要求    

中文授课专业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要求原则上与中国研究生相同,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可用中文(须有英文摘要)或英文(须有中文摘要)撰写。答辩申请等程序均参照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    

外国留学生按照我校相应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修满规定学分,达到相应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南昌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创新成果的相关规定》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准予毕业并授予学位。    

外国留学生论文盲审不通过不影响培养单位年终考核分数。    

   

本实施办法自2019级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