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澳台侨学生的本科培养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及南昌大学有关规定,结合港澳台侨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定义的港澳台侨学生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院校联合招收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或其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允许招收的港澳台侨本科学生。
第三条 港澳台侨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和军训课。具体课程信息如下:
序号 |
课程 |
学分 |
学时 |
1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2 |
32 |
2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
3 |
48 |
3 |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
6 |
96 |
4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3 |
48 |
5 |
《形势与政策》 |
2 |
32 |
6 |
《军事理论》 |
1.5 |
36 |
7 |
《军事技能训练》 |
2 |
3周 |
第四条 为了增强对中国文化、中国历史和中国国情的了解,港澳台侨学生必须选修与之相关的课程,至少修满8学分。
第五条 港澳台侨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为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减去可免修课程的学分。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级港澳台侨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