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南昌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结合我校留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可申请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二类。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专业来华留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 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 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汉语成绩:按照《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文件要求,中文授课各专业外国留学生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HSK)五级水平;英文授课各专业外国留学生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HSK)四级水平。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有明显反动反华言论和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
(2) 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 结业生、肄业生。
第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代考和两次考试舞弊除外)曾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毕业时如果达到以下条件,可以恢复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受处分后,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做出书面检查,没有其他违纪行为,必修课程成绩良好,下一学年及以后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留学生”称号或下一学年及以后参加院级以上(含院级)各类活动比赛并获奖。
第五条 评审程序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对来华留学生的成绩和有关材料逐一核对,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将评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核查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因汉语成绩原因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达到毕业要求的汉语水平后,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依据相关程序,补授学士学位。因其他原因未获授学士学位,一律不补授。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级本科外国留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